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卫生安全螯合处置剂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卫生安全螯合处置剂-简介

FACAR(飞卡)为垃圾焚烧飞灰科学安全处置剂。

垃圾焚烧所产生的飞灰是垃圾焚烧处理的负效应,目前已成为制约垃圾焚烧技术广泛应用的瓶颈。

随着越来越多的垃圾焚烧厂的建成与投入使用,我国垃圾焚烧飞灰的排放量也将越来越巨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后产生的飞灰,占垃圾重量的3%~5%,而流化床焚烧炉产生的灰渣量还要高。一般来说,每焚烧一吨垃圾约产生4%的飞灰,按照目前每天焚烧10万吨的处理能力来计算,每天约有4000吨飞灰,我国全年的飞灰产生量约为145万吨,而且大部分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

垃圾焚烧飞灰富集了垃圾中的大部分重金属元素、易溶盐类物质和一定量的二噁英类氯代物,这些对地下水体、周围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了潜在的生态与健康风险,因此各国均将垃圾焚烧飞灰列为危险固体废物。为了合理地处置日益增加的焚烧飞灰,减轻填埋场场地紧张的压力或省去昂贵的填埋费用,美国、日本和欧洲的许多国家在几十年前就开始从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两方面考虑,研究飞灰的资源化利用的可行性,力求在经济成本与环境要求中找到好的平衡点。虽然已经进行了飞灰的多种再利用途径的研究:建筑材料制作(水泥、混凝土、陶瓷、玻璃和玻璃陶瓷),岩土工程应用(道路、筑堤),农业利用(土壤改良剂)和其它(吸附剂、污泥调理剂);但直到目前工业化的很少,仅在荷兰有小部分飞灰用作沥青的细骨料。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的问题是现有危险废物管理法规要求的障碍,必须解决重金属的稳定化和二噁英的污染控制。从目前的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分析,二噁英的污染需借助高温技术手段来消除,因此垃圾焚烧飞灰中二噁英的污染控制成为制约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的技术障碍。目前大多数国家处理飞灰仍然采用填埋的处理方法。

我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垃圾焚烧飞灰规定为编号为HW18的危险废物,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1年颁布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止技术政策》对焚烧飞灰的处置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不得进行简易处置及排放。在2008年8月以前,我国的焚烧飞灰必须经预处理后进入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处置,而我国的安全填埋场的资源现状难以满足飞灰处置的要求,由于厂址难寻,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个城市建设了危险废物场,填埋能力和使用期限都十分有限,进安全填埋场的处理费用在1500元/吨,相当于每吨垃圾就要多收费40多元处理费,这是社会难以接受的。由于飞灰量太大,安全填埋场往往不愿意接收,因为危险废物填埋场在规划时是针对比飞灰更危险的危险物的,不是针对飞灰,如果接收了飞灰就没法处理其他废物了。如果一个大型的安全填埋场每天填埋飞灰,两三年就填满了,所以我国垃圾焚烧飞灰现在基本处于一个无控的状态。

我国许多城市都建有高规格的卫生填埋场。为此,我国在2008年制定了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在该标准中第6.3款指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处理后按照(HJ/T300-2007)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质量浓度低于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使“飞灰”能落地为安。

为此,本公司开发出对重金属和二噁英都有稳定作用的垃圾焚烧飞灰卫生科学安全处置剂(FACAR),在此基础上开发了飞灰科学安全处置工艺,经它处理后的飞灰达到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能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

采用本公司专有的飞灰稳定化专用药剂(飞卡)和配套工艺设备,通常只需1~5%的药剂添加量,即可一次性有效固定飞灰中的各种危险重金属和对二噁英进行部分解毒。处理过程简单,药剂添加量少,整个工艺可实现全封闭操作,无扬尘污染。

目前该技术已经通过了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会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太仓市环境保护局、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苏州)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组织的飞灰螯合剂预处理工艺的专家技术评审,已经在太仓协鑫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宿迁)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苏州)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如东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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